试析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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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存在如下区别: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外观上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只是意思表示有瑕疵。

  (2)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能发生效力;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并非自始无效,只是在被撤销后才溯及成立时起无效,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3)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任何人都可主张其无效,任何人也不能使之有效;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只有有撤销权的人才可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其他人不得主张撤销或变更,法院也不得依职权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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