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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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昕证规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3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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