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辖区内市(地、州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如何处理?

浏览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对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白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