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份注册成立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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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2010年1月份注册成立的公司,主税种是增值税。控股股东占95%股份,均为货币投资,控股股东所得税在地税申报。请问我们应该在国税还是地税办理所得税申报?依据文件时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根据上述规定,货币投资占95%,2010年1月份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缴纳增值税的公司,如果不属于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第二款所列的企业,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对属于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第二款所列的企业,应按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其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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