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异地设分公司收集客户签约资料及收款需在当地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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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A城一家房地产公司,因有较多B城客户,公司设想在B城设立营销服务点(以分公司形式设立),方便客户。该营销服务点具有一定营销展示内容,并以房产公司在营销点收取客户签约资料,收取客户款项(房产公司在B城某银行开立有售房监管账户),最终在A城以房产公司盖章确认完成签约手续。请问,这样的营销点(分公司)需要在当地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相关税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为A城,不动产销售收入即应在A地纳税。”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总局

  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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