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其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如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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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6年开始实行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以来,具体操作标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税发[1999】49的规定,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应按照规定的企业工资标准据实扣除。即企业如果是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在不突破核定的工效挂钩额度内的,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对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应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增。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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