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中“另有规定外”的情形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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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外”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包括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所称“另有规定外”,目前主要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重组业务。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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