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一次性开票应如何核算和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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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我单位和某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期限5年,每年租赁费100万元。对方要求一次性开具发票,我单位应如何账务处理?如何缴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五条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八)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贵单位提供租赁业劳务,应缴纳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应在租赁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若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否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每个月末租赁行为完成当天即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账务处理:

  1、承租方会计处理:

  (1)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5年/待摊费用1年

  贷:银行存款

  (2)每月末:

  借:销售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待摊费用

  2、出租方会计处理:

  (1)预收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2)月末确认租赁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计提税费:

  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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