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宗教界社会团体捐赠所得税前能扣除吗?

浏览

为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重点支持宗教界开展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等等非营利活动。

  意见明确提到,宗教界依法从事的公益慈善活动可享受或参照享受扶持和优惠政策。意见指出,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受法律保护,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优惠待遇。

  企业和自然人向宗教界成立的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属于社会团体的宗教界公益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生活用电比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生活用水按居民水价执行。同时还可享受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的其他扶持和优待措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