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公告的披露

浏览

股票发行公告的披露

根据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招股说明书不需要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但是股票发行公告须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联系报社进行刊登。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还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公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除此以外,上市过程中公司及其主承销商通常还要公布: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区间公告;网上路演公告;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发行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网上资金申购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等。若公司同时在境外市场发行新股上市,还需要公告在境外上市的有关情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