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龙星 / 2015-05-16 浏览
不能。否则,外汇局将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售付汇银行进行处罚。
我国保税仓库与保税区在管理上是有区别的。企业通过保税仓库进口货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即保税仓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以寄售、代销的方式供境内机构使用的,由从保税仓库提取货
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进口单位用汇,需事前向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证办理开证付汇手续;此外被列入“名单”的进口单位,不予办理异地付汇、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和先支后收项下转口贸易付汇的备案;同时外汇局可...
对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应当按规定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单”,进口单位接受真实性审核的最低期限为6个月: (1)向外汇局和
对进口单位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行为,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对违规行为轻微的进口单位,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2)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进口单位,移交外汇局检查部门,由检查部门调查取证后,根据外汇局已经公开发布的外汇管理法规并...
出口单位在初次申领核销单之前应当凭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核销单。 ...
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核销单应由核销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核销员印鉴卡领� � 出口单位的非核销人员不得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
核销单领取后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更不得涂改及伪造。 出口单位应妥善保管核销单,尤其是空白核销单,发生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和外管及海关等相关部门联系。 ...
如出口单位更名或机构发生变化,应重新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开户手续,同时清理或关闭原有出口核销核销户头。 ...
外汇管理局在发放核销单时实行领单与交单挂钩控制发单,并根据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出口单位可以领单的数量,以此为依据发放核销单。 出口单位逾期未交单和逾期未收回的单数越多,可领单数量越少。 ...
出口单位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印章,以避免其他单位冒用丢失的空白核销单。 出口单位应根据不同时期出口业务的实际需求量领取核销单,避免核销单过期失效造成浪费。 ...
出口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领单时注明核销单的使用期限。过期一个月内应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的注销手续。出口单位因为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管理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也的核销手续。 ...
出口单位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均应当使用本单位所领的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代理业务的合同、有关单证的以下项目,均必须为代理人: (1)出口合同:对外签约人; (2)出口许可证:出口商; (3)海关报关单证:经营单证; ...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责),并做如下处理: (1)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 (2)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
出口单位申领的核销单被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海关报案,同时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挂失手续。 ...
除少数贸易方式(如捐赠、暂时出口等)外,其他一切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出口单位在向海关报关时,必须出示事先从外汇管理局领取的盖有“监督收汇”章的、有使用期限的核销单,海关审核无误后在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