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监会监管不力
保监会是我国负有对保险行业进行规范、审查、监督等职能的专门机构,负有着推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任。而高保低赔等明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却出自于保监会所公布的《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和费率的批复》附件中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B款、c款),这就使其难以�油鸭喙懿涣Α⑸踔凉室獍拥脑鹑瘟恕�
(二)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经济利益至上
应该说,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在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它们有着无数的专家和保险经算师,不可能不清楚这些保险条款的后果。而且保险公司每天都面临着众多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事件,每天都要具体应用这些条款,更是深深地懂得这些条款为保险公司带来的巨额利益。
那么这些利益有多少呢?让我们粗算地算一下,每辆机动车一般都多交了几百甚至几千上万元的保费,让我们按每年每车均多交保费500元计算,则2亿台车就是1000多亿元的额外收入,这是多么好吃的一块蛋糕啊,商业利益至上的保险公司怎么会弃之不理呢?这就是保险公司宁可反复败诉,却也不肯取消该条款的症结所在。
(三)消费者广泛存在着从众心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很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还不够了解,在汽车保险市场维权方面的作用还很有限,不能够及时、有效地发布汽车保险市场消费警示,不能够有效代表消费者发出正确的声音。而消费者能够主动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太多,一方面是因为大多数车主并不真正了解这当中的存在的法律问题,认为这些条款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并没有想到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是即使一些车主知道了这些保险条款不合理、不合法,也会觉得打官司太麻烦、收益不多,所以忍气吞声、无奈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