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该保险合同规定,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予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地震、火山爆发或由此而引起的损失。
2.内战、革命、造反、叛变、内讧、海盗行为,敌对或战争行为,任何带有政治或恐怖目的的行为。
3.任何使用核子或核聚变及其他放射物质的武器、炸药爆炸或任何战争武器、地雷、炸弹、鱼雷及其他战争武器的行为。
4.捕获、扣留、扣押、禁止、征用等行为。
5.有关搬移财产、清理场地或障碍物的清除残骸费用。
6.钻井中使用的钻掘泥浆、水泥、化学晶等消耗材料损失。
7.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8.各类油井和井眼的损失。
9.由于井喷而发生的控制井喷费用和损耗的财产。
10.由于延迟或丧失使用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11.正常磨损、金属疲劳、机器损坏和腐蚀生锈等引起的损失。
12.电器设备毛病引起的损失。
13.设备图纸、计划或记录、被雇佣人员或其他人的个人物品的损失。
14.潜在缺陷引起的损失部件本身的损失或置换费用。
15.除钻井平台本身储用燃料外的其他油、汽燃料损失。
16.钻机的损失,包括钻杆与钻铤以及其他钻机部件的损失。
17.错误设计本身以及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