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险种开发的程序,一般包括如下五个步骤:
1.市场调查。对财产保险市场进行调查与分析,是开发财产保险险种的第一步。在这一阶段,保险人应当以财产保险市场细分理论为指导,以市场营销为直接目标,重点调查下列内容:保险客户的风险保障需求,保险市场上风险保障需求的满足程度,保险客户的保险费支付能力,目前保险市场上是否有同类险种或相似的险种等。市场调查的方法主要有大量观察法、抽样调查法、问询调查法和实验调查法等。市场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寻找并明确险种开发的方向。
2.风险评估。经过市场调查后,即可以对调查得来的资料进行风险归类分析,鉴别可保的风险与不可保的风险、适合公司承保的风险与不适合公司承保的风险。对不可保风险保障需求可以不予考虑,对可保风险则进一步分析其是否适合本公司承保。当确定风险保障需求属于可保风险且属于公司的可保风险时,则可以将其作为公司险种开发的方向。
3.立项设计。经过风险评估并确定属于公司可保风险后,可以进入险种开发的立项设计阶段。在这一阶段,先是充分论证险种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险种开发进行立项。然后主要设计险种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方式、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当险种设计工作完成后,还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如果得出肯定的鉴定结论,即可依照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进行审查、批复。
4.报批。由于险种是用来在保险人与保险客户之间进行交换的特殊商品,无论是新险种的开发,还是对现有险种的改造,均会涉及保险人与保险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为防止损害保险客户的利益,同时也是规范财产保险市场运作的需要,各国保险法律制度均有对保险人的险种开发进行直接监督、管理的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开发新的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财产保险险种,或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必须报请保险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推向保险市场。对于突破保险人原有业务范围的新险种,甚至需要国家一级的保险管理机关审批,并重新对该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进行更正,才符合法律制度的规范。例如,某汽车保险公司现有业务范围局限于各种汽车保险业务,该公司经过市场调查后拟推出汽车综合保险险种,它虽然未超过其经营业务范围,但汽车综合保险险种仍然需要经过保险管理机关的审批或备案。如果该公司开发的是火灾保险险种,就是对其原有业务范围的直接扩展,它必须以征得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批复为前提条件。因此,险种报批或备案是险种开发过程的必经程序,也是保险人承担的法定义务。而审批或备案险种则是保险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亦是维护保险客户利益和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5.投向市场。对于必须报批的财产保险险种,当险种通过保险管理机关审查、批复后,保险人即可以将该险种正式投向财产保险市场,有该种保险需求的保险客户则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对于仅仅到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险种,则在上报备案的同时,保险人可推向市场。至此,财产保险险种开发的程序始告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