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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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为承保人,是依法收取社会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规定支付保险待遇的主体。在我国,保险人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主体。在国外,社会保险的保险人有多种类型。有的国家在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下面设立专门机构,具体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该机构接受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指导并独立经营,一般称为社会保险基金会、社会保险协会,有的国家称社会保险银行;有的国家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机构经办某项或某几项社会保险业务,受委托的机构一般有工会组织、商业保险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民政机构等。

2.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为要保人,是为被保险人的利益向保险人投保社会保险的主体。投保人一般为企业、用人单位或雇主。在有的国家,自雇人员也可以成为投保人。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法律规定为被保险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足额向保险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接受保险人的监督检查。投保人的主要权利有:向保险人查验本单位的缴费记录,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监督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工作,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途径请求解决。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也称为受保人,是对社会保险标的具有直接保险利益的主体。被保险人一般为在受保行业中就业的劳动者,有的国家规定自雇劳动者在履行缴费义务后,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个合格的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查询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要求保险人提供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监督保险人的社会保险工作,就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通过法律途径和法律程序求得解决。

4.受益人

受益人,是基于与被保险人的一定关系而享有一定保险利益的主体。受益人一般只限于法定范围的被保险人的亲属,世界各国规定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妻子、未成年的子女以及鳏夫。受益人享有的保险利益,是在被保险人所得保险待遇以外,或者被保险人死亡后,按法定项目和标准获得物质帮助。受益人享受的待遇标准一般要低于被保险人享有的待遇标准。受益人的受益权实际上是被保险人权利的延伸和扩展。

5.管理人

管理人是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的管理人包括社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部门,前者主管社会保险的综合工作,后者管理社会保险的单项业务工作。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

6.监督人监督人

是依法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社会保险监督人既可以是专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也包括负有监督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监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权力有了解权、建议权和处置权。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有权了解下列情况: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制度建设的情况;③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④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⑤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有权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有权依法处置或者提交有关部门处理。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中,还有社会保险的服务管理人、社会保险代办人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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