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包括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个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两个方面。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统筹。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单位注册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社会保险关系。
(2)个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移证明,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调出地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等资料,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做好衔接工作。
2.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2009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其中第8条规定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第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第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2)失业保险关系的接续。
做好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是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保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程序是:
第一,当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提供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及参保等相关信息。
第二,在接到职工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账,审核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等。经确认无误、各方签章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第三,转移过程中发现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督促企业或个人补缴欠费。
第四,在与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清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发《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并可通过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发到下岗职工手中。
第五,当职工与企业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或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找到新的就业单位时,招聘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
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为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在社区就业的人员开辟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方便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对下岗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组织上门服务,加强对这些参保者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每年应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至少公布一次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