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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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保险合同的订立

涉外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它同订立其它合同一样,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一)订立程序

签订涉外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即建立合同关系。在协商和议定的过程中,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

1.要约,又称“订约提议”。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要约中需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地点以及违约的责任。

要约可以用口头或电话表达,也可以用书信或电报的方式。

2.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它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人对于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款表示赞同后,合同即告成立,并开始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要约不是完全赞同,而是有修改,部分同意或附有条件接受的,则不能认为是承诺,而是拒绝原要约,提出新要约。

承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书面承诺,一般自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合同即行成立。

(二)保险合同订立生效的时间

保险合同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通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双方约定在什么条件下,合同才生效。普通的情况是缴付保险费后,已订立的保险合同开始生效。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随承诺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我国是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英美等国则以承诺人发出承诺时邮局签发的邮戳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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