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合同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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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保险合同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对象)。涉外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涉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约定的保险保障的行为。它是保险人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害所丧失的经济上的利益给予保险补偿的行为。有些人认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我们认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客体一般不是物,而是行为(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涉外保险法律关系中,客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提供保险保障的行为,而不是保险利益本身。

涉外保险合同的标的

涉外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涉外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这里“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对象”,不是享有保险保障的人(被保险人),而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承受体,或是涉外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载体。在涉外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在涉外人身险中,被保险入既是享有保险保障权利的人,又是保险标的。在涉外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也可以具体化为人的生命、身体、入的健康与被保险人人身有关利益。

保险标的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无所不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成为保险标的:

1.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其没有保险利益的;

2.不存在危险的;

3.危险的发生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确定的;

4.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化的,如盗窃的财物,被保险人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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