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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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

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共同遇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这种牺牲和费用是值得的,是以较小的损失避免较大的损失。例如,某运输船装载轻重两类被保险货物在某海域航行,途中搁浅,又遇暴风雨,船长下令将部分重型货物抛人海中,使得该船脱离了危险,船上的其他货物得以保全。

构成共同海损的要件有4个。首先,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其次,共同海损的行为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再次,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并且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最后,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取得效果。

共同海损由收益各方(船主与货主)按照最后获救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

2.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比较宽,它既包括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还包括: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力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遭受盗窃的损失;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3.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船舶本身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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