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接种责任保险的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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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接种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指定的,有固定场所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预防接种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其责任区域范围内为受种者接种疫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受种者人身伤亡,自受种者接受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之日一年内,由受种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参考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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