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统计在人身保险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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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统计在人身保险中的地位

我国保险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也就是人寿保险公司只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只能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几类;健康保险又分成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几小类。在这些健康保险种类中,保险金的给付往往具有补偿性质或定额给付性。如疾病保险、医疗保险补偿的是被保险人在疾病治疗中支付的医疗费用或护理费用,具有损失补偿性;或者是定额给付因疾病住院的住院津贴以及因疾病丧失收入能力而发生的收入损失的定额失能补贴,因此健康保险的性质与一般人寿保险有很大不同,而且短期健康保险往往期限较短,也与长期性的人寿保险有很大不同,所以,《保险法》在第九十二条同时又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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