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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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范围

在被保险人疾病或分娩而未发生残疾、死亡时,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通常在于弥补医疗费用的支出;在致残时,则保险给付的目的在于填补医疗费用支出及生活收入减少所致之损失;在死亡时,在于填补丧葬费用与遗属生活费用的支出。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引起的费用支出可通过健康保险合同获得填补。健康保险合同因承保范围内的疾病发生,保险人的给付内容包括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和护理费等。医疗给付保险通常约定医疗费用的免除给付额,以排除保险人对小额医疗费用的给付。此外,健康保险合同一般还约定保险人的最高给付限额。

在分娩时,不论死产活产,保险给付均包括分娩的助产费、手术费、保胎费、预付疾病的产妇保健费以及初生婴儿所需医疗费、养护费。

保险人还承担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而不能工作时的工资收入。不问被保险人的生产为活体还是死体,亦不问被保险人流产的妊娠期长短,因被保险人怀孕生育造成的身体健康状况失常须治疗的,皆为“分娩”。以生育为目的的助产、检查、保胎和预防疾病所支出的费用亦由保险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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