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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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

保险表见代理是指没有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从事各种保险活动,而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保险表见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保险代理人无代理权

代理权的行使基础是保险人的合法授权。而保险表见代理人在从事有关保险活动中没有保险人的法定授权,这种授权上的瑕疵可能由于保险人怠于及时授权所致,比如上一次授权期限到期而没有办理新的授权手续致使保险表见代理的发生,也可能由于保险代理人的过错所致,例如:超越代理权而造成保险表见代理,本来保险人只授权代理人办理房屋按揭保证保险而没有授权其办理车辆按揭保证保险,但代理人在工作中却同时代理了这两种保险业务。

2.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为各种保险行为

与一般代理一样,在保险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即保险人的名义从事相关保险活动,如果代理人不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有关保险行为,则不能构成保险表见代理,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相关保险行为

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与相对人为有关保险活动时,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这种理由是基于保险人的行为,这种判断的标准是以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比如代理人拿着从保险人处取得的盖有保险人印章的保险凭证与相对人为相关保险活动,则相对人可以据此认为代理人享有代理权,构成保险表见代理。

4.相对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比较而言,保险人比代理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势力,由保险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发生表见代理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况下,相对人有权要求表见被代理人——保险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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