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思想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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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思想的特征

保险经营思想是与保险企业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及其基本经济规律相联系的。现代保险经营思想是把保险作为一种商品来经营的,即按照商品经营的客观经济规律来经营保险商品,而不是把保险经营局限在互助互济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经营思想表现为以下四个特征。

1.以市场为导向,根据保险市场的需求来安排保险经营活动

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指出:我国现有的保险企业都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商业保险企业的经营离不开保险市场。保险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有强烈的市场意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保险市场的需求变化和市场经济规律来安排保险经营活动,实现保险资源的最佳配置,充分利用保险企业自身的防灾防损技术优势和经营特长,引导和指导社会消费,实现保险商品供求平衡,真正发挥保险行业起到的对社会“稳定器”和对经济“助动器”的作用。。

2.以竞争为手段,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规律。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保险经营者应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知晓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保险竞争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质量的竞争、业务的竞争、价格的竞争等。由于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要求保险业同业竞争以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为此,保险经营者的经营思想必须充分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

3.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处理好保险企业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保险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树立效益观念,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其自身的经营目标。要注重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应严格经济核算,厉行节约、增收节支、争取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同时,保险企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要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兼顾社会效益。保险企业的社会效益是指保险企业应按照分散风险、平均负担的原则,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证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正常稳定。保险企业的社会效益具体表现在:第一,保险企业在经营中积累的保险基金除能够增强自身的补偿能力外,还能够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一定的资金;第二,保险企业的涉外保险业务收入和再保险业务收入还能为国家提供非贸易外汇资金;第三,保险的防灾防损工作对于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投保人不断改进防灾措施,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险经营者必须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4.以法律为准绳,规范保险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

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法治经济,保险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要具备较高的规则意识和法律素质,一切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准则。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经营者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保险经营者也必须遵守。第二,要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第三,要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地方性的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协会)等。它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从业人员自己的社团组织,具有非官方性。其宗旨主要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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