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委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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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委付的效力

委付成立后,可委付的标的物的权力自委付的条件出现之日起开始转移,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利益和义务必须同时接受。

例:如船裂捞油所需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向第三方的求偿权应由保险人享受,处理标的时超过保险金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如对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权,所得的收益无论超过保险金额与否,都应归保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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