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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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范围由中国保监会认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主要险种范围进行调整。

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拟订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对报备的条款和费率自收到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该条款、费率。

未经总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十九条保险公司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修改,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使用: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二)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政策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内容显失公平或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险费率低于成本价格构成不正当竞争;

(六)条款设计或厘定费率、预订利率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事由。

第七十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颁布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条款范本。

第七十一条人身保险公司拟订的长期人身保险条款保单预定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相关标准。

人身保险公司使用的生命表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保险公司对同一险种应当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以制订当地保险费率,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执行。中国保监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标准保险费率或保险费率浮动的幅度。

第七十三条保险公司申报、修改或调整备案的财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文本一式三份;

(二)保险产品的市场预测,保险标的最近三年的损失率、预定保险赔付率、预定各项管理费用及预定利润率

(三)保险费率的计算公式及确定依据;

(四)该险种的业务宣传材料;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申报、修改或调整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文本一式三份;

(二)保险产品的市场预测,预定利息率、预定费用率及使用的生命表;

(三)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准备金、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及方法;

(四)该险种的业务宣传材料;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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