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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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

(一)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有两项:

(1)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的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为解决该产品责任事故而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通常,保险人是在赔偿限额以外支付这些费用。如果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庭外解决索赔金额以及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则应以保险人事先同意为条件。

餐厅、旅馆等单位自制、自用的食品、饮料等产品的责任风险,一般作为公众责任保险的附加险。但若被保险人要求作为产品责任保险的附加险,保险人亦可接受。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有:

(1)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已构成法律责任时不在此列。

(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用合同对雇员及有关人员承担的损害责任。

(3)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到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的责任事故。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的产品所支付的费用。

(7)被保险人事先能预料到的产品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8)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然检验但属于副产品、残次品、处理品等不合格产品引起的损害赔偿。

(9)不按照被保险人产品说明在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引起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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