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剩余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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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剩余论的概念

“经济剩余”这个概念最先是由巴兰在《经济进步与经济剩余》(1953)一文中和《增长的政治经济学》(1957)一书中提出的,后来在巴兰和斯威齐合著的《垄断资本:论美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1966)一书中,更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经济剩余的产生和吸收”问题。

西方经济学家对经济剩余的最简短的定义,就是一个社会所生产的产品与生产它的成本之间的差额。由这个差额形成的"经济剩余",据J.D.菲利普斯(1914~)的估计,由下列项目组成:全部财产收入(利润、利息、地租等,还包括超额折旧),商业过程中的浪费(包括刊登广告,市场研究费用,招待费,过多数量销售点的维持,销售人员的薪金和额外津贴,华丽的办公大楼的租金和维持费,商业诉讼,金融、保险、不动产和法律服务等行业的雇员补偿金等),以及政府吸收的剩余(根据政府全部开支作出)。此外,在他看来,经济剩余还应包括销售努力对生产过程的渗透(如汽车及其他耐用消费品型式改变的支出,以及其他类似的只提供表面上的产品多样性和差异性的成本支出),以及由于失业的存在而丧失的产值。

经济剩余概念与K.马克思剩余价值概念不是完全相同的。据斯威齐的解释,他们之所以宁愿采用“剩余”这个概念,而不采用“剩余价值”概念,是因为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剩余价值大概等于利润加利息加地租的总和。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某些段落中,表明了剩余价值也包含其他的项目,例如国家和教会的收入,商品转变为货币时的支出,非生产性工人的工资。但一般说来,马克思把这些项目作为次要因素来处理,并把它们排除在他的基本理论图式之外。而斯威齐等人的论点却是:“在垄断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程序不再是恰当的了;术语的更换,将有助于实现理论见解的必要转变。”总之,据斯威齐等人的看法,不完全竞争的出现,工会,以及进行干涉的政府,已改变了资本主义的面貌和剩余概念的性质,使得探究用产量而不是用收入来表示的剩余成为必要。所以,新马克思主义文献中的剩余的显著特性不是不劳而获的收入份额的表现。更确切地说,它是关于使用剩余的方式可供社会选择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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