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违约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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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违约论的评价

(一)效率违约论的合理性

1.不背道德基础

长期以来.两大法系学者存违约是否具有道德的非难性这个根本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传统大陆法系合同法是以道德人或者法律人的标准来评价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的。因此,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违约是不道德的,违约在道德上应受非难。作为一般的道德原则,“诺言必须信守”一直是违约责任在伦理上的基石。

但到了l9世纪末,大陆法系学者的上述观点开始面临英美法系学者的挑战。美国古典契约理论奠基人霍姆斯大法官即认为,违约的非道德性观点完全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合同当事人在道德上并不负有履约的义务,“因为一个合同当事人具有一种选择——履约或不履约时赔偿损害,缔结合同并不承担履行的义务”,“信守合同的义务意味着一种推断,即如果你不信守合同,必须赔偿损害,正如你侵权必须赔偿损害一样”。霍姆斯的这一观点,成为效率违约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

2.经济价值

效率违约论的突出特点是将效率从经济学领域引入合同法领域,从而弥补了单纯法律分析方法的不足。该理论包含了重要的经济学观点:在违约发生时,法官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还是赔偿对方损失,取决于合同的履行成本与合同双方收益的比较波斯纳认为,效率就意味着使社会的整体“价值能被达到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法律是以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其根本目的是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如果一种法律制度不仅能够减少损失,还可以以价值得到最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那么这种法律制度就是有效率的。

效率违约的合理性在于: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如果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超过他履约所带来的利益,那么,对他而言,继续履行原合同就是一种损失,而违反原合同则实现了价值最大化;反之,就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在某些场合还会对违约方构成不公平。当效率与社会公平等目标发生冲突时,效率应当优先,社会财富将因各个体的效率提高而增加,从而在更高层次和更大意义上实现社会公正

3.法律价值

第一,效率违约论有助于维护个别公平正义。维护公平正义是一切法律的首要价值,合同法也不例外。合同法“通过对交易行为做出普遍的调整,使交易双方受到平等的待遇,从而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观,维护理想的社会秩序”,但它无法保障个别公平正义的实现。这不仅是合同法的矛盾,同时也是一切成文法的局限性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收益将超过其向对方当事人履约的收益,或违约的损失将小于其向对方当事人履约的损失的情况下,如果要求该当事人继续按合同履行义务,确实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但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不要求该当事人继续按合同履行义务,就会破坏合同效力,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个别公平正义。这就是社会公平正义和个别公平正义之间的冲突。

于此情形,利用效率违约论,通过赋予法官以一定的裁量权,就能够比较合理地解决实际履行和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即社会一般公平正义和个别公平正义之间的矛盾。效率违约论根据经济学上的效益原理,以损害赔偿替代实际履行,既维护了合同的效力,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使资源能够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得到合理的配置。从而最大限度地兼顾了社会一般公平正义与个别公平正义。

第二,效率违约论体现了违约责任的补偿功能。在违约责任应体现制裁功能还是补偿功能这个问题上,两大法系的学者同样存在重大分歧。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违约责任除了具有补偿功能外,还担负着制裁功能。显然,这种观点本源于大陆法系学者所持的“违约具有道德非难性”观。相反,英美法系学者一般认为违约责任不具有惩罚性,而是一种分配风险的方式。美国学者Dowson即认为:“传统合同补救法律的目标并不是强迫允诺人履行其允诺,而是补偿因违约所致的损失。因此,故意违约与其他类型的违约并无区别,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违约时被禁止使用。当损害赔偿足以保护受害人时,则不采用实际履行方式。”

第三,效率违约论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传统法律(尤其是大陆法系传统法律)更多的是侧重于规范分析.侧重于法律语义的解释和逻辑的推理,注重对公平、秩序、自由等价值的定性分析。显然,这种法律分析方法是抽象的,往往缺乏实证性。而效率违约则有效克服了传统法律分析方法的不足,将效率从经济学领域引入合同法学领域,借用数学统计工具定量分析法律效果,注重对当事人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使抽象的法律问题数量化,因而比规范分析有更强的说服力。

(二)效率违约论的局限性

1.个人理性基础的狭隘性

自效率违约论产生以来,批判之声就从未间断过。效率违约论以个体为基础,从微观角度分析复杂的经济社会,往往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该理论存在一个假设的前提,即合同当事人是理性的。但是,这个理性人的假设却是很难经得住现实经济生活的推敲的。因为,现实中的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且存在程度上的差异。既然效率违约论的假设前提很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具备,那么该理论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程度的空想性。

2.价值目的的单一性

效率违约论将效率推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以之作为衡量一切价值的标准,未免有失偏颇。法律的价值目标是多元的,利益或效率目标从来就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法律唯一的价值追求,甚至不是法律最重要的价值追求。效率违约论将经济分析方法引入法律领域,借用数理工具对生动的法律生活进行剖析,虽貌具科学性,但其实际解释力往往是有限的,有时甚至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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