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违约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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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违约论的类型

1.避害型效率违约、趋利型效率违约

“成本—收益”分析是经济学上的分析方法,也是经济分析法学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效率违约论关注合同行为的“效率”,对合同的“成本—收益”分析体现在合同行为上就是对违约成本与违约收益的分析。通过这一分析可以对效率违约行为进行初步分类,即避免实际履行将导致更大损失的避害型效率违约及违约行为将获得更多收益的趋利型效率违约。趋利型效率违约是指违约方因违约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各方履约时所能获得的收益,避害型效率违约是指违反合同的一方因违约所避免的损失大于履约所造成的损失。

对效率违约进行这样划分的意义在于厘清效率违约的“效率”涵义之所在。以获取更多利益为目的的效率违约增加了社会总财富,是一种“效率”的违约;以避免实际履行造成多余损失的避害型效率违约避免了有限的社会物质资料的耗费与损失,同样也是一种“效率”。与此同时,这样的划分还有一个功用,就是给效率违约的“效率”设定了一个简单的计算方式。即趋利型效率违约:一方违约所得收益>守约方履行合同的收益+违约方履行合同的收益;避害型效率违约:一方违约所避免的损失>违约方若履行合同会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另外,基于传统的法律道德观念,以追求更大利益为目的的效率违约是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被认可的,但将效率违约划分为趋利型效率违约与避害型效率违约后,至少避害型效率违约因为可以避免更大损失,节省社会资源而更易被接受,为“效率违约”适用于合同法提供了一个合情合理的切入点。

2.转售型效率违约、减损型效率违约、缓和型效率违约

以违约的原因来区分,可以把效率违约划分为转售型效率违约、减损型效率违约和缓和型效率违约。

转售型效率违约是指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约定商品的交易,但在合同履行届满、尚未交付前,出现第三方以更具诱惑力的价钱向卖方购入这一商品,卖方违约转而将商品售与第三方。平时最常见的、也最被诟病的效率违约的一种方式——一物二卖,就属于转售型效率违约。减损型效率即交易双方订立约定买卖某商品的合同后,但由于交易标的的成本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价格,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违约。缓和型效率违约是指双方订立合同约定一方为另一方加工某种产品后,在尚未完成生产前,由于委托加工生产的一方认为合同规定的价格高于合同标的的实际价值而违约。效率违约的这三种类型的分类,出自麦尔文·艾森伯格(MelvinEisenberg)教授的著作《效率违约论和效率终止理论》。在这一分类中我们看到,效率违约是普遍适用的,合同的履行方和接受履行方都可能发生效率违约,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也可能因为追求降低损失而成为效率违约的违约主体,单纯的认为效率违约就是卖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物二卖”的观点是浅薄和错误的。此外,这一分类方式其实是对趋利型效率违约和避害型效率违约的进一步细化,转售型效率违约是合同履行方的趋利型效率违约;减损型效率违约是合同履行方避害型效率违约;缓和型效率违约是接受履行方避害型效率违约,进行这样的详细区分对于分析不同情形的违约行为是否真正具有“效率”是大有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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