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违约论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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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违约论的要素

效率违约论至少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效率违约的发生时间。

效率违约应当发生在合同成立至合同履行完毕这个期间之内。首先,效率违约的行为应当以合同的合法成立为前提,合同不成立自然也无从谈起违约行为;另外,合同还需正处在履行阶段,因为效率违约主张以损害赔偿代替实际履行,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显然无法也无需适用效率违约。

2、合同任何一方都可选择效率违约,且违约的原因是主观上的不履行。

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效率违约,而且主张违约的原因非因客观原因履行不能,而是主观不履行,是选择违约的一方有能力履行合同但由于履约成本高于违约成本或有更好的缔约机会等原因而主动选择拒绝履行。

3、效率违约的预期收益在超过违约方履约的预期收益的同时还要高于守约方履行合同的预期收益。

违约收益高于违约方履约的预期收益是违约一方选择违约的动机,而且只有同时高于守约方履约的预期收益,效率违约才能算得上“合理分配了社会资源,增加了社会财富”,才具有“效率”意义。

4、对预期收益的损害赔偿是有限的。

对守约方进行损害赔偿是为了对当事人因合同未履行而未获得的预期利益进行补救,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来使守约方处于合同好似完全履行的情况一样。因而在这里,预期收益是指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而非信赖利益赔偿,更不能是惩罚性赔偿。只有在损害赔偿是有限的情况下,违约方才能在弥补接受合同履行方的损失后还尚有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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