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M的先驱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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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HM的先驱理论

1937年制度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科斯(RonaldH.Coase)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建立“交易成本”范畴,标志现代企业理论诞生。这一理论的后继者在许多方面显示出与原理论及相互之间的差别,但由于都认同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纽结(nexusofcontracts),因而被成为“企业的契约理论”。其中,又分为:团队理论(ArmenAlchian和HaroldDemsetz)、委托代理理论(Wilson等)、交易费用理论(OliveWilliamson和BenjaminKlein等)、间接定价理论(张五常,杨小凯和黄有光)、不完全合约理论(OliveWilliamson和BenjaminKlein,Grossman和Hart,Hart和Moore)等。可见,GHM模型是属于交易费用和不完全合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提出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的问题:企业为什么出现?科斯认为,由于市场交易运行用价格机制配置资源,但这种交易是有成本的,即存在所谓“交易费用”;通过在一个组织(企业)内用“权威”来配置资源,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于是形成企业。企业组织内部也有交易费用,当在企业组织内部组织交易的边际费用等于在市场完成这笔交易的费用时,企业达到了它与市场的边界。

交易费用理论被威廉姆森等发展,引入了三个关键假定: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资产专用性。由于有限理性,交易双方不可能在事前签订一份完全合约;合同的不完全性赋予了合约双方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能力,以增加他们获取准租的份额,以至导致在市场交易的效率损失。威廉姆森的理论用“要挟问题”来解释科斯的交易费用来源。合约一方利用他方投入了沉没的关系专用投资要挟不与之交易,或威胁与他人交易。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实行“一体化”,交易双方合并。

委托代理理论,又称合约理论,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前提之上。在两权分离的前提下,由于存在委托人的“隐藏行动”和代理人的“隐藏信息”导致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问题,需要设计事前的“最适激励”机制,即事前设计一种完全合约来解决风险分担和有效激励的两难问题。经典委托代理理论是研究合约、企业理论及公司治理理论的主流,因为它对许多现象有很强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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