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环保义务知多少?

浏览

周长军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也呈加重趋势,特别是近几年频发的雾霾天气,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可以说,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影响了公众的身体健康,已经成为影响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形势,公众应全面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环境理念,主动行使环境法律法规赋予公众的环境权利,积极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等各项事务,监督环境管理职能部门的环境执法、排污单位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觉履行环保义务,选择低碳、绿色生活方式,避免、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根据环境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众应主动行使4种权利:一是投诉权,二是表达权和建议权,三是知情权,四是监督权。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对公众应履行的义务规定比较笼统,由于环境是公共资源,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与生存安全。因此,在环境问题面前,每位公民都是环境的主体,人人都有保护的责任。公众在行使环境权利、参与环境保护各项义务的同时,还应自觉履行各项保护义务,从自己做起,从日常小事抓起,预防、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自己的家园。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公众应履行以下六方面义务。
守法的义务。公众应当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环境法治意识。对涉及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应按照国家环境、信访等法律法规规定与要求,采取投诉、诉讼等合法程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而不应采取封堵道路、围堵大门等极端方式。对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又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等等,任何公民都应依法遵守。另外,对国家大力提倡的不乱扔垃圾、节约用水、随手关灯等环境友好行为,公众应该积极配合,并付诸实际行动。
容忍的义务。对实施国家战略而新建的重大项目,如核电、PX项目,对地方政府建设的民生工程,如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场等公益性建设施,以及国家、地方政府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发生的征地、拆迁事项,只要通过了科学论证,采取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标准,制定了安置计划,相关公众应支持和承担忍受义务,不应无原则反对。
宣传的义务。每一位公民应在自己的生活区域、工作区域,积极投身到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组织的生态县、镇、村创建,绿色社区创建等环保活动中,争做环保志愿者,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倡导绿色生活理念,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监督的义务。监督不仅是公众的权利,也是公众应尽的义务。对发现的未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生态破坏、未涉及自身利益的污染环境行为,任何公众都有义务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映,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把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点。
掌握环保技能的义务。环境保护存在一定的知识性、科学性,因此,公众应主动参加政府、社会机构组织的环境教育活动与各项环保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有效参与环境的能力与水平。
选择有利于环境的生活方式的义务。在衣、食、住、行方面,尽量少穿化纤成分的服装,不使用含磷洗涤剂;不吃野生动物,杜绝粮食浪费;使用节能、保温装潢材料,降低能源消耗;少开车,支持低碳出行、绿色出行。在消费方面,购买商品不攀比,拒绝高档包装,不使用塑料袋。对自己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社区、居委会的相关规定,做好源头分类,并按要求分类定点投放。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