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系统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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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系统配置要求
7.1一般要求
7.1.1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应根据不同处置技术的特点和应用要求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应能保证危险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置,主要包括主体设施和辅助设施两部分。
7.1.1.1主体设施应包括进厂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预处理系统、处置系统、污染控制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监测系统和应急系统等。
7.1.1.2附属设施应包括电气系统、能源供应、气体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容器冲洗设施、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设施等。
7.1.2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服务年限参照有关规定。
7.2危险废物接收系统要求
7.2.1危险废物处置场接收贮存区应设进厂危险废物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留有一定余量设置。计量设施应设置在处置区车辆进出口处,并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进口厂界距离不应小于一辆最大转运车的长度。
7.2.2危险废物接收计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应将数据上传到当地环保部门。
7.2.3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卸料场地应满足运输车辆顺畅作业的要求。
7.2.4危险废物接收过程中应进行抽检采样。
7.3分析鉴别系统
7.3.1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区应设置化验室,并配备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及废水、废气、废渣等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7.3.2化验室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参数和规模等条件确定。
7.3.3危险废物特性分析鉴别系统配置应根据危险废物类型及特征进行配置,且能满足GB5085的基本要求。
7.4贮存与输送系统
7.4.1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根据处置废物的特性及规模,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设置贮存库房及冷库。一般情况下,设施的贮存能力应不低于处置设施15日的处置量。
7.4.2危险废物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
7.4.3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符合GB18597要求。
7.4.4经鉴别后的危险废物应分类贮存于专用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GB18597要求。
7.4.5危险废物输送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处置设施的规模和危险废物的特性确定。
7.5预处理和进料系统
7.5.1应根据危险废物处置的实际需要对废物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应根据不同危险废物的形态、特点以及危险废物特性选择相应的预处理方法。
7.5.2危险废物预处理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危险废物的性质、破碎方式、液体废物的混合及供料的抽吸和管道系统的布置。
7.5.3应根据不同处置技术应用的实际需求和废物特性,对危险废物进行配伍,并应注意相互间的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后产生不良后果,在保证工艺条件的前提下确保危险废物处置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7.5.4采用安全填埋技术处置危险废物时,实施填埋前应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等预处理。
7.5.5采用焚烧技术处置危险废物时,入炉前应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配伍,以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降低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7.5.6采用等离子体技术处置危险废物时,应考虑其技术应用的范围,对拟处理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废物特点进行预处理。包括去除包装、分离、固体混配、一次性包装物破碎、粉状废物造粒、液体过滤等,以确保满足其处理工艺要求。
7.5.7采用热脱附处理的危险废物时,应根据不同废物的特点,进行相应的预处理,确保废物成分、水分、粘度等满足相应的处理工艺要求。
7.5.8采用其它技术时,若没有专业的规范和新的技术标准时,应根据工艺的具体技术要求配置相应的预处理系统。
7.2危险废物接收系统要求
7.2.1危险废物处置场接收贮存区应设进厂危险废物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留有一定余量设置。计量设施应设置在处置区车辆进出口处,并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进口厂界距离不应小于一辆最大转运车的长度。
7.2.2危险废物接收计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应将数据上传到当地环保部门。
7.2.3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卸料场地应满足运输车辆顺畅作业的要求。
7.2.4危险废物接收过程中应进行抽检采样。
7.3分析鉴别系统
7.3.1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区应设置化验室,并配备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及废水、废气、废渣等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7.3.2化验室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参数和规模等条件确定。
7.3.3危险废物特性分析鉴别系统配置应根据危险废物类型及特征进行配置,且能满足GB5085的基本要求。
7.4贮存与输送系统
7.4.1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根据处置废物的特性及规模,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设置贮存库房及冷库。一般情况下,设施的贮存能力应不低于处置设施15日的处置量。
7.4.2危险废物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
7.4.3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符合GB18597要求。
7.4.4经鉴别后的危险废物应分类贮存于专用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GB18597要求。
7.4.5危险废物输送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处置设施的规模和危险废物的特性确定。
7.5预处理和进料系统
7.5.1应根据危险废物处置的实际需要对废物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应根据不同危险废物的形态、特点以及危险废物特性选择相应的预处理方法。
7.5.2危险废物预处理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危险废物的性质、破碎方式、液体废物的混合及供料的抽吸和管道系统的布置。
7.5.3应根据不同处置技术应用的实际需求和废物特性,对危险废物进行配伍,并应注意相互间的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后产生不良后果,在保证工艺条件的前提下确保危险废物处置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7.5.4采用安全填埋技术处置危险废物时,实施填埋前应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等预处理。
7.5.5采用焚烧技术处置危险废物时,入炉前应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配伍,以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降低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7.5.6采用等离子体技术处置危险废物时,应考虑其技术应用的范围,对拟处理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废物特点进行预处理。包括去除包装、分离、固体混配、一次性包装物破碎、粉状废物造粒、液体过滤等,以确保满足其处理工艺要求。
7.5.7采用热脱附处理的危险废物时,应根据不同废物的特点,进行相应的预处理,确保废物成分、水分、粘度等满足相应的处理工艺要求。
7.5.8采用其它技术时,若没有专业的规范和新的技术标准时,应根据工艺的具体技术要求配置相应的预处理系统。
7.7二次污染控制系统
7.7.1废气污染控制系统
7.7.1.1废气净化技术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危险废物特性、组分和处置过程中气态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技术间的关联性。
7.7.1.2废气净化装置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和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
7.7.1.3如果选择的处置工艺有二噁英污染物产生,应安装高效的二噁英净化装置。
7.7.1.4如废气中含有酸性污染物,应采用适宜的碱性物质作为中和剂,在反应器内进行中和反应。
7.7.1.5填埋场应设置气体导排系统,并按GB18598进行监测和管理。
7.7.1.6经净化后的废气排放和排气筒高度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7.7.2废水污染控制系统
7.7.2.1应根据不同危险废物处置技术的废水排放情况配置相应的废水/废液处理设施。
7.7.2.2废水处理可采用多种切实可行的处理技术,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达到GB8978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7.7.3残渣处理系统
7.7.3.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目录》及相关规定鉴别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7.7.3.2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废物进行处置。
7.8自动化控制系统
7.8.1自动化控制系统应实用、可靠,应根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特点进行设计,并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7.8.2处置设施的自动化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价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设计中采用的新产品、新技术应优先选用在相关领域有成功运行经验的产品。
7.8.3危险废物处置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可在中央控制室通过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危险废物处置系统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和分散控制。
7.8.4自动控制的主要内容应根据处置设施的规模和工艺条件确定。
7.8.5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处置生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7.8.6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装置。
7.8.7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应能在显示器显示,并能实现自动存储和备份。
7.8.8计算机监控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7.8.9有条件的地区,计算机监控系统的部分或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设施运行状态和报警项目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7.9在线监测系统
7.9.1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须设置必要的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内容应该包括系统运行的工况参数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其他必要的特征污染物排放指标。
7.9.2特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在线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应满足当地的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
7.10电气系统
7.10.1处置设施的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要求,确定用电等级,参照GB50052有关规定,与当地电力部门协商确定。
7.10.2处置设施主要用电负荷根据具体工艺条件确定,应根据工艺处置设施的运行要求,设置必要的备用电源。
7.10.3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和接地要求应分别符合国家GB50062、DL/T620和DL/T621中的有关规定。
7.10.4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
7.10.5远离处置厂房的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供电;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处置厂房的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宜采用自带蓄电池应急灯。
7.11能源供应
7.11.1以燃料油或燃气为处置能源的处置设施,其贮存及燃烧系统应符合GB50156和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
7.12给排水及消防
7.12.1给排水
7.12.1.1处置设施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锅炉用水及其它生产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7.12.1.2处置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7.12.1.3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GBJ14中的有关规定。
7.12.1.4鼓励对各种设备冷却水和其它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后综合利用。
7.12.1.5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废水排放应满足GB8978要求。
7.12.1.6经收集池收集的贮存区及作业区的初期雨水应经过有效处理,达到GB8978要求后排放。
7.12.2消防
7.12.2.1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
7.12.2.2处置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并应符合GBJ16中的有关规定。
7.12.2.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
7.12.2.4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GBJ140中的有关规定。
7.12.2.5防火分区面积划分应符合GBJ16中的有关规定。
7.12.2.6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符合GB50221中的有关规定。
7.13暖通空调
7.13.1建筑物的采暖设计应符合GBJ19中的有关规定。
7.13.2建筑物的采暖设备宜选用易清扫并具有防腐性能的散热器。
7.13.3建筑物的空调设计应符合GBJ19中的有关规定。
7.13.4厂房宜采用机械强制通风,以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当其它建筑物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湿度要求时应设空调装置。
7.14建筑与结构
7.14.1处置厂区建筑的造型应简洁、新颖,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布置要求,同时应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的可能性。
7.14.2厂房平面设计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操作人员巡视检查路线应避免重复。
7.14.3建设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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