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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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体要求
5.1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5.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应能积极推进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的实现。
5.3危险废物处置规模应根据项目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可处置废物量、废物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4危险废物处置技术选择、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行管理应积极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管理实践(BAT/BEP)。
5.5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要求,还应综合考虑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最终选定的厂址还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确定。
5.6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GB18484或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
5.7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或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达到GB50335中废水回用要求的再生废水应尽量回用。
5.8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厂界噪声应符合GB3096和GB12348的要求。
5.9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GB14554中的有关规定。
5.10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污染物排放、采样、环境监测和分析应遵照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11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规定,符合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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