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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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保护人体健康、海洋自然资源及其利用的安全,在指定保护的海域按照海水用途所规定的水质污染最高容许限度。海水水质标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执法尺度之一,是判断海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准则,也是海洋环境质量评价、规划管理以及制订海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虽然世界各国有关海水水质标准概念的提法,制订的原理、方法和科学依据,以及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均有较大的差异。但是,重点都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并优先制订和发布沿岸水水质标准。目前,世界上沿海国家已发布的有关海水的水质标准可概括为 3类,即卫生、水生生物保护及一般景观。为了从全球角度控制海洋污染,科学家正在寻求制订统一的海水水质标准的理论和方法。

一般认为制订海水水质标准应分为两个阶段:

(1)在现有的实验研究和现场调查基础上,以各种水质要素(包括污染物),对靶系统(人体、生态系或生物资源等)影响的剂量与效应定量因果关系为主要依据,先行评定海水水质基准;

(2)以海水水质基准为基础,结合考虑指定保护海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以代价与效益或代价与危险分析结果为主要依据,再行制订海水水质标准。“基准”和“标准”是两个不能混淆的相关概念。“基准”是决定和判断有关环境是否适用于预期用途的科学依据,本身无法律约束能力;而“标准”在特定水域或污水排放方面有法定性质,一经权力机关认可即应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于1982年4月6日发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它适用于中国国家主权所辖一切海域。该标准按照海水用途对水质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对悬浮物质,漂浮物质,色、嗅、味、pH、化学耗氧量、溶解氧、水温、大肠菌群、病原体、底质及有害物质等十多项水质要素,按上述三种水质类型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汞、镉、铅、总铬、砷、铜、锌、硒、油类、氰化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农药、无机氮和无机磷等15种指标限定最高容许浓度,其中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对海水中放射性物质要求符合国家《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