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防治水土流失、发展农、林、牧业生产和保护自然环境的一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2年6月30日颁布施行。

水土流失多是因人类活动破坏地表植被而引起的,不仅可使大片肥沃的土地变成贫瘠的沟壑和沙丘,而且失去宝贵的水资源,对于人类的生存环境危害很大。中国西北的黄土高原和东南的某些丘陵地带水土流失历来严重。据估计,目前中国水土流失的面积达150万平方公里,平均每年流失的土壤约50亿吨。中国的某些自然资源,如按人口平均计算,显著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因此,在中国水土保持工作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水土保持工作要求人们从事生产活动必须遵循生态规律,防治水土流失,依法进行管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是在总结1957年7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条例共 6章33条。主要内容有:

(1)规定水土保持工作方针: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为水利电力部,并成立有关部、委参加的协调小组。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务的地方各级政府应制订计划,组织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农垦、环保、铁道、交通、工矿、电力、科研等部门密切协作。

(2)关于水土流失的预防,规定25度以上陡坡地禁止开荒种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低于25度的禁垦坡度。在黄土高原的丘陵沟壑、风沙危害严重地区、滑坡危险区、铁道、公路、河流两侧山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荒。严禁毁林开荒或在牧坡牧场开荒。水利、铁道、交通、工矿、电力等部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兴建工程或进行生产时,应避免破坏地貌和植被。水土保持工作部门负责监督并有计划地组织封山固沙,造林育草,轮封轮牧,以保护植被。

(3)关于水土流失的治理,对山区、丘陵区应按照当地自然条件,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考虑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采取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和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和蓄水保土耕作相结合,治理和生产利用相结合,讲求实效。对东北、华北、西北风沙区,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当地政府组织营造防风林,集中连片种草,防风固沙,恢复植被。

此外,条例对于开展水土保持的教育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和惩罚都作了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