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

建筑业生产的物质成果。指具有一定功能、可供使用的房屋建筑和构筑物,是社会总产品的组成部分。

分类

在中国,建筑产品分为:

(1)房屋建筑,包括厂房、仓库、住宅、办公楼、医院、学校、商业用房等;

(2)构筑物,包括烟囱、窑炉、铁路、公路、桥梁、涵洞、机坪等;

(3)机械设备和管道的安装工程(不包括机械设备本身的价值)。建筑产品按其完成程度,又可分为:

(1)已完工程,即竣工的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2)已完施工,即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被看作“假定产品”;

(3)未完施工,即已投入人工、材料,但尚未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

特征

建筑产品与工、农业产品相比有以下特征:

(1)产品与土地相连,固定不动,不能随销售而作空间转移,只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

(2)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者的流动性,使劳动组织、施工工艺、材料运输、机具配置和生活设施等要随生产地点、规模、施工工期的具体情况而变化。

(3)产品体积庞大,并具有单件性与多样性,即使按同一图纸建造,也因地质、水文、材料、施工工艺等的差异而不一样,因此除部分标准厂房、住宅外,往往按购买者指定的地点、规模和建筑标准进行建造,生产开始就有确定的销售对象和使用单位,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紧密结合。

(4)产品价值大,使用期长;在使用期内虽保持原有形态,但逐步磨损,直至报废;其价值的转移、补偿,采用折旧或房租形式回收,并实行保修制度。

(5)产品设计除满足必要功能外,还要遵循美学原则,与周围环境谐调,并反映时代风貌和民族风格。建筑产品常与雕塑、绘画等同被视作人类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建筑产品仍是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其生产和交换受国家计划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