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法

关于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的形式。截至1979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5个这类的条约。

(1)1966年12月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规定:各国有权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但不得据为己有,并不得在外层空间安置载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发射国对发射物具有所有权、管辖权、控制权和追索权,并对发射物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2)1967年12月的《营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对因意外事故而降落在本国的外国航天员给予援救并提供一切协助。

(3)1971年11月的《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对发射国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在地面或飞行中造成损害或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4)1974年11月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要求:凡向外层空间发射物体的国家必须向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这种登记制度是强制性的。

(5)1979年12月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规定:月球和其他天体专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各种军事利用;月球和其他天体及其自然资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应为所有缔约国公平分享;缔约国对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进行的活动承担国际责任,防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这些国际条约对外层空间活动所作的规定有利于人类进一步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但尚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是: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及其主权范围;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性质和利用,包括制定关于合理和公平使用地球静止卫星轨道这一有限自然资源的一般性原则;卫星广播对别国的影响;航天遥感与被感国主权的关系;外层空间使用核电源对人类及其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