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安全机构

由国家政权机关设置的在本国港区、领海、海上防污染区和专属经济水域执行有关海上安全的国家法令和国际协定的职能机构。海上安全机构在辖区对违法、违章的船舶和个人有检查、扣留、罚款和驱逐权;可将违法的当事人送交司法机关审理;同时根据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负责在辖区和邻近的公海进行海难救助工作。由于各国的国家制度不同,海上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不同,海上安全机构的规模和工作范围也有所差异。世界上最早的海上安全机构是美国海岸警卫队,成立于1790年,早期称缉私队,后改称巡防队,1915年改为现名。亚洲最大的海上安全机构是日本海上保安厅,成立于1948年。

任务

全能的海上安全机构有美国海岸警卫队、加拿大海岸警卫队、日本海上保安厅。它们的任务通常包括:海上巡逻、搜救和海上交通管制;维护港区和海上秩序;防止港区和海上污染;保护海洋资源;预防港区和海上灾害;管理航标;从事电子导航、卫星导航和发布航行警告;观测海上气象、监视流冰和冰山;测量航道和特定水域;承办国际间海上安全事务。有的国家如美国由海上安全机构管理船舶检验和承担一些海洋法海洋科学的研究工作。有的国家如日本、冰岛、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将取缔走私和偷渡等列为海上安全机构的经常工作。

隶属关系

海上安全机构在早期多受海关和财贸部门领导,现在按其从属关系可归纳为四类:

(1)由交通、运输部领导,如美国海岸警卫队、加拿大海岸警卫队、日本海上保安厅;

(2)由海军或国防部领导,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海疆警卫队、丹麦安全监督部;

(3)由公安部领导,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海岸边界警卫队、波兰海岸警卫队;

(4)由国家直设的,如尼加拉瓜的国家海区警卫队、洪都拉斯海岸警卫队、冰岛海岸警卫队,它们仅设武装船艇担负巡逻、搜救、护渔、查禁走私和查禁偷渡等工作。

有的国家成立综合性联合工作的海上安全机构,如澳大利亚在运输部下设沿海警戒中心,由海军、空军、贸易、海关、卫生检疫等机构共同承管海上安全和进出口防疫工作。

海上安全机构在战时可以承担海上警戒、搜救、防灾及其他对海军的支援工作。美国海岸警卫队在战时为国家五个军种(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海岸警卫队)之一。

中国的海上安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早在1953年在沿海港口设置了“港务监督”机构,代表政府监督执行国家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港务监督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船舶监督检查、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监督航标状况、组织海难救助、处理海事和发布航行警告等。198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海上治安、查禁走私、渔业资源保护和海洋环境监测等工作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海关、农牧渔业部、国家海洋局负责。

为了协调和统一指挥国家现有的海上搜救力量,在1974年4月1日成立了由有关军政部门组成的中国海上搜寻救助中心。

民间海上安全组织

有的海运国家成立民间海上安全组织,协助政府机关工作,它们是非营利的,享有法人地位。民间海上安全组织目前主要有日本海难防止协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海难救助协会、英国皇家救生艇协会、南北荷兰救生艇协会等。法国和西班牙也有类似的民间组织。日本海难防止协会的工作范围较广,兼管培训中小航运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此外,英国公民志愿充当英国海岸警卫队的辅助队员者,每年约有6400人,美国海岸警卫队在1981年有志愿辅助队员45000人,女队员占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