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协调世界各国政府间在民用航空领域内各种经济、技术关系和法律事务的国际组织,简称国际民航组织。它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截至1982年5月,共有150个会员国。1944年52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芝加哥举行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会上制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于1947年4月4日起生效。根据公约规定,于公约生效的当日成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的全体成员会议,每3年召开一次。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会议推选产生理事国,任期3年。理事会下设航行、航空运输、法律、共同经营导航设施、财务等 5个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为秘书处,下设航行、航空运输、技术援助、法律和行政服务等5个局。在各大洲分设有6个地区办事处。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是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制定原则和措施,保证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其主要活动有:

(1)统一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内的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

(2)协调各国国际航空运输的政策;

(3)研究与国际航空运输有关的航空公法和私法,制定国际航空公约;

(4)以派遣专家、提供助学金和协助采购技术设备等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5)组织联营公海和主权未定地区的导航设施。中国是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签字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1974年9月在国际民航组织第21届大会上当选为理事国,在以后的两次大会上都连续当选为理事国。国际民航组织的定期出版物有《国际民航组织会报》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