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选择

在一定的区域内选择适于建设城市的位置、用地范围和发展用地,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城市功能分区的布局,对各项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也有影响。

城市用地组成

城市用地一般分为:

(1)生活居住用地。包括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公共绿地和道路广场用地等。

(2)工业用地。主要是工业生产用地,包括工厂、动力设施以及工业区内的仓库用地、铁路专用线、区内卫生防护绿地等。

(3)对外交通用地。通往外地区的铁路、公路的线路和各种站场用地,以及港口码头和机场用地等。

(4)仓库用地。存放物资的各种专用仓库和露天堆场的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自来水厂、煤气站、变电所、市内公共交通运输的站场和保养厂(修理厂)、消防站、污水处理厂、各种管线工程及其构筑物、防洪堤等用地。

(6)卫生防护用地。主要是居住区同工厂、污水处理厂、公墓、垃圾场等地段之间的防护绿地或隔离地带,水源防护用地以及防风、防沙林带用地等。

(7)特殊用地。如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军事用地等。

(8)其他用地。包括市区边缘的农田、菜地、果园林地、牧场等。

不同性质、规模的城市,用地的构成也有所不同。如在大学-科学城中科学研究和设计机构以及实验基地的用地,休养城市中医疗保健以及与此有关的服务设施的用地都是这些城市用地的主要组成部分。

选择原则

主要为:

(1)要满足工业、住宅、市政公用设施等项建设对用地的地质、水文和地形等条件的要求,尽量减少工程准备的费用。

(2)要有足够数量适合建设需要的用地,并使城市有发展的可能。

(3)要有利于城市的总体布局。应考虑到各类不同功能的用地之间,特别是生活居住用地同工业用地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便进行合理的布局。

(4)要注意城镇现有设施的利用。

(5)要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少占耕地(特别是高产农田)。

新建城市城址的选择,要考虑到附近地区有满足城市水源、能源和交通运输的条件。扩建的城市,要掌握原有城镇的状况,在城市用地发展方向、规划布局、现有设施的利用方面,正确处理旧城和新建部分的关系。

选择的步骤和方法

一般按以下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1)对可供选择的用地进行综合评定,划分出不适宜进行建设的用地和适宜进行建设(包括采取城市用地工程准备措施后适宜建设)的用地范围。

(2)估算适宜进行建设的用地满足城市建设需要的程度,通常用每个城市人口平均占有城市总用地的指标来估算总用地的需要量。中国一般按每人 100~120米2估算。

(3)在适宜建设的用地范围内选择工业、生活居住、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各种用地。此项工作要同城市功能分区结合进行,通常要提出若干方案进行比较。

(4)进行综合比较,选定合理可行的方案。方案综合比较的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方面,主要有:用地的自然条件是否有利于集中紧凑地进行建设,需要采取的工程措施及其费用;在用地范围内是否占用农田,尤其是高产农田,占用农田带来的损失以及所需的补偿费用;是否便于合理安排城市各种用地,特别是工业用地与生活居住用地的相互位置是否恰当,对外交通运输联系是否方便,主要市政工程设施布置是否经济合理;城市用地是否有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原有城镇是否得到充分利用。在进行方案比较时,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在上述各项中以对该城市起主要作用的方面作为重点,其他方面可以有所取舍或增减。

在总体规划中,城市用地选择、城市用地评价和城市功能分区这三项工作是互为条件,紧密结合的。近年来,有的城市已应用数学方法和电子计算机等手段,来制定各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