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生产能力

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所能完成建筑产品产量的最大能力。它是企业内部各个生产单位综合计算的生产能力,一般以实物单位或货币单位表示。计算建筑企业生产能力并研究其变动情况和利用程度,是平衡施工力量、挖掘企业潜力、制订企业计划的依据。在实行招标承包制时,也是审查企业投标资格的重要内容。

建筑企业生产能力的计算,是根据企业现有设备的生产能力,熟练工人和各类技术工人的数量,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动力供应、劳动组织、设备运转和管理效能等因素,在正常情况下所能达到的最大产量。设备生产能力是由设备数量、设备工作时间和单位时间产量定额决定的。由于建筑企业承担的工程对象及其构成不同,企业生产能力计算的方法也不同。承担机械操作比重较大的专业工程(如房屋基础,土石方,构件吊装,设备和管道安装,桥梁,公路,铁路,井巷,窑炉等)的建筑企业,要分别根据不同的产品对象,按构成生产能力的各项条件,综合计算其生产能力;承担手工操作比重较大的工程的建筑企业,一般按全员人数乘以预测的劳动生产率计算生产能力。预测劳动生产率水平时,除考虑机械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外,还要考虑工人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以及企业的管理水平等因素。有些条件因时、因地、因情况各异,存在着一定的变化幅度,如固定的熟练技术工人与合同工、临时工的比例,则随着不同建筑产品的技术复杂程度和不同地区的条件而有很大的差别;施工机械自有和租赁的比例,也随社会条件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因此需要根据企业不同的技术等级、工程对象构成、设备和劳动力供应状况、专业化协作程度等因素的变化加以调整。

建筑企业生产能力的实物计量单位,按不同建筑产品而异。例如:房屋建筑面积以米2/年表示;设备安装工程以台(件)/年表示;管道安装工程以延米/年表示;混凝土构件吊装工程、土石方工程以米3/年表示;钢结构工程以吨/年表示;公路、铁路等土木工程以公里/年表示。生产能力的计量单位如以货币表示,则为总产值万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