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种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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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社会存在的一种彼此严格区分的社会等级或集团的制度。种姓一词出自中国古代的汉译佛经和旅印高僧的著作中,它包括古代印度使用的两个词,即瓦尔那和迦提。前者原意为“色”,初指浅肤色的印度·雅利安人与深肤色的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之间的区别;后者原意为“出生”或“出身”。瓦尔那一词出现较早,迦提一词出现略晚。后来这两个词开始混用,前者逐渐为后者所代替。

约在公元前1000年代的头几个世纪,当印度·雅利安人在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过程中,出现了四个居民等级,瓦尔那一词开始用在等级的意义上。第一个瓦尔那是婆罗门,即僧侣等级。第二个是刹帝利,即武士等级。这两个等级掌握军政和祭祀大权,是当时的统治阶级。第三个是吠舍,他们是印度·雅利安人的一般人民大众,主要生活在村社里,从事农、牧、商等行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些吠舍成为大商人,飞黄腾达。第四个是首陀罗,他们基本上是被印度·雅利安人征服而遭受奴役的土著居民,其中也有贫困的雅利安人。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或为奴隶,或为雇工;也有独立过活的,主要以手工业为生,也从事农业及其他被视为“卑贱”的职业。瓦尔那制的基本特征是:出身不能改变,职业世代相承,不同的瓦尔那彼此不能通婚,互不混杂。四个瓦尔那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别。特别是前三个瓦尔那和首陀罗之间的界限最为森严。

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在首陀罗和吠舍中间产生了许多从事不同职业的集团。在瓦尔那制的影响下,各自逐渐脱离原来的瓦尔那而形成为一种具有职业世袭化并实行同种姓通婚原则的独立集团,对这些集团,印度人称之为“迦提”。另外,有些落后的山区或森林部落的居民,也在瓦尔那制的影响下形成这样的迦提。迦提的数目在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中记有50余种,大都处于被压迫地位,但境遇也有高有低。其中社会地位最为低下、最受歧视的是旃荼罗,被认为是一种不可接触的贱民。自中世纪以后,由于迦提数目愈演愈多,四种瓦尔那的划分逐渐失去意义,它们分别地变成了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迦提。从此瓦尔那的概念逐渐消失而为迦提这个概念所代替。16世纪葡萄牙人侵入印度后,称迦提为卡斯塔(意为血统),现为世界许多国家通用的卡斯特一词即由卡斯塔一词而来。据1931年英国殖民当局的人口调查,全印有3500种卡斯特,其中被压迫的卡斯特有429种,大约有6000万人。这种因世袭职业和内婚制而相互隔阂的大量种姓的存在,以及按种姓划分的固定的社会劳动分工和它们在社会地位上尊卑森严的等级区别,大大阻碍了印度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书目
  1. N.K.Dutt, Origin and Growth of Caste in India ,vol.I,K.Paul,Trench,Trubner & Co.,Ltd.,London, 1931.
  2. R.C.Majumdar. The History and Culture of the Indian People,vol.1—2,Bharatiya Vidya Bhavan, Bombay,1951—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