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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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的一种婚俗。即由男子通过掠夺其他氏族部落妇女的方式来缔结婚姻。亦名“掠夺婚”。产生于母系氏族(见母系氏族制)向父系氏族(见父系氏族制)过渡或妻方居住向夫方居住过渡的时期。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室韦、靺鞨等族有抢婚习俗。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有些民族还不同程度地保留这种遗俗。云南景颇族曾盛行过称为“迷确”、“迷鲁”的拉亲和抢亲;在云南德宏傣族、阿昌族及贵州荔波水族中,抢婚曾是婚姻形式的一种; 部分傈僳族、彝族、 白族、布依族、苗族、黎族、高山族均曾保留过抢婚习俗。在国外,古代希伯来人、阿拉伯人希腊人、条顿人都曾行此婚俗。印度古代的摩奴法典曾规定掠夺为八种正当的结婚方式之一。在近现代,世界上有些地区也行这种婚俗。如印度奥里萨邦的坎德人、霍人、布伊亚人,印度尼西亚龙目岛的萨萨克人,老挝北部的芒人,苏联西伯利亚的楚克奇人、萨莫耶德人、沃加克人、奥斯加克人,西亚的闪米特人,澳大利亚阿兰达人、塔斯马尼亚人,美拉尼西亚新赫布里底群岛的彭特科斯特岛居民,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罗罗人,南美洲智利的阿劳坎人,巴西的印第安人诸部落,火地岛的雅甘人和奥纳人,加利福尼亚的卢伊塞诺人,英国的盖尔人、皮克特人、威尔士人,俄罗斯南部的哥萨克人、乌克兰人,以及欧洲和非洲某些地区的居民,都曾有或仍保留抢婚遗俗。

在国内外有的地区现存的抢婚,事先已得到女方默契,由男方邀约伙伴“佯抢亲”,事后议定聘金举行婚礼;也有以象征性的抢婚作为婚礼仪式的,这也是抢婚习俗的残余。关于抢婚的起源,有的人认为是由于部落间战争的结果;有的人认为是由于男子的独占妻子的要求,或男方无力偿付聘金等原因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