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恩,H.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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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古代法制史学家,19世纪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主要代表。1847~1854年任剑桥大学民法教授,兼在律师学院讲授罗马法。1863~1869年任印度殖民政府官员,负责印度法律编纂工作。1869年任牛津大学比较法理学第一任教授,1887年任剑桥大学国际法教授。主要著作有《古代法》(1861)、《古代制度史》(1875)和《古代法和习惯论文集》(1883)等。

梅恩持有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 F.K.von萨维尼的一些基本观点,认为自己研究古代法的目的,在于说明反映在古代法中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及其与现代思想的联系。但与萨维尼不同,他并不主张法律体现“民族精神”,也不推崇习惯法和轻视立法。他广泛研究了以罗马法为主的古代法,提供了不少可供参考的资料。

梅恩认为,从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典,例如古希腊梭伦的《阿提卡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和印度的《摩奴法典》,是古代社会法律发展的共同特征,但此后人类就分为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以印度为代表的东方社会是他所谓的“静止的社会”,它停留在古代成文法典阶段而不再改进;以罗马法和英国法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则超过古代成文法典阶段而继续改进法律,以适应社会的需要。他还认为,改进法律的主要手段,按照历史顺序来看,有以下三种:

(1)法律拟制(fiction),指法律在文字上没有改变,但其运用已发生变化。英国的判例法和古罗马的“法律解答”都以拟制作为基础。这种手段优点在于能改进法律而不致引起人们对改变法律的反感。

(2)衡平,指以个别原则作为基础,用以代替原有法律规定。古罗马的裁判官法和英国大法官的衡平法即其例证。它与拟制不同,是公开干涉法律。

(3)立法,即由立法机关(专制君主或议会)制定法规,与衡平不同,它的权威来自立法机关本身的权力,而衡平的权威来自它所依据的原则。

在西方法学中,他的一个最负盛名的观点是:在所有进步社会中,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所谓“身份”,指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包括古罗马的家父权奴隶制以及后来的农奴制和等级制等;“契约”主要是指雇佣契约。因此,“从身份到契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指从奴隶制到封建制,最后发展为资本主义制的历史过程。恩格斯在评论他的这一观点时指出:“他自以为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它的正确而言,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说过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5~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