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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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国家征税而形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负担。税收负担的主体是负税人,如果指的是一个国家的负税人整体,税收负担就是指这个国家的总体税收负担(见国民生产总值税收率和国民收入税收率);如果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某一经济成分、某一行业、某一阶级阶层、某一企业或个人,那么,税收负担就是指这个国家的某一经济成分、行业、阶级阶层、企业或个人的税收负担。有人把税收负担概括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缴纳的税款”,这尚不够全面。因为:

(1)在存在税负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不一定就是负税人。

(2)在劳役税和实物税条件下,税收负担也并不表现为缴纳的税款。

税收负担的轻重,同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经济调控的力度和政权的兴衰等,都有密切关系。因此,它历来是税收理论研究和税收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外古今学者对税收负担都曾提出过各种不同的见解:有主张“敛从其薄”,即轻税负;有主张“取民有度”,即税负要符合能力原则;还有主张“世有事即役繁而赋重,世无事即役简而赋轻”,即税负轻重应视国家需要而定;更有探求“最佳税负”,即某种能够带来国家财政收入最大化的税负量度。

社会主义条件下,国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税也是一种税收负担。这是因为,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虽然属于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的国家所有,但是,它同时又是一个在生产经营上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国营企业必须独立地以自己的销售收入来补偿其生产耗费。国营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产品转移,同任何两个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产品转移一样,也要实行计价付款,即存在着产品的社会生产费用归谁负担的问题。同时,不论是国营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它们所创造的社会纯收入,除了前者要向其所有者国家上交利润,后者要向其所有者成员分配红利这一点上有所不同以外,都无例外地还要在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进行分配。这时,如果国家征收的税多了,留归企业和职工个人的部分就要减少;如果国家征收的税少了,留归企业和职工个人的部分就要增多。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对国营企业征税,如同对集体企业征税一样,其结果都会使被征税者失去一部分经济利益,形成它的财力负担。但是,也有些人认为它不是一种税收负担。理由是:国营企业缴纳的税,在本质上同它所上缴的利润一样,都是国营企业所创造的社会纯收入。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征税集中国营企业的社会纯收入,是同一所有者内部的分配,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就谈不上谁失去了一部分经济利益。这同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征税集中集体企业的一部分社会纯收入发生所有权转移,从而意味着集体企业失去一部分经济利益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