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转嫁

浏览

纳税人在纳税之后,将其税收负担通过经济交易转移给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负担的过程。转嫁的结果,只是改变了税负归宿,国家税收收入并无损失。

转稼学说

西方经济学者有关税负转嫁的学说很多。重商主义者曾就税负转嫁的理论提出过单一消费税的主张。18世纪中叶法国重农学派创始人F.魁奈认为,农业是唯一的生产部门,只有农业才能使物质财富增加,生产出“纯产品”。而工商业都是不生产的,它们只是改变物质财富的形态和位置。对工商业课征的一切税收,最终仍将转嫁于“纯产品”的地租上。据此,他提出了土地单一税的主张,即由占有土地的地主阶级负担全部税收。古典经济学派也承认税收是出自纯所得,但不限于土地的“纯产品”。英国的A.斯密把所得区分为地租、利润和工资。他认为地租税不能转嫁,利润税和工资税则常被转嫁给地主或消费者负担。D.李嘉图转嫁理论的出发点与斯密相同,但结论稍异。李嘉图认为地租税归地主负担,而利润税和工资税则最终由资本家负担。总之,按斯密之说,税收有时由消费者负担,但多以地主负担为主;按李嘉图之说,税收有时由地主负担,但多以资本家负担为主。近代美国经济学家E.R.A.塞里格曼认为,税负是否转嫁以及转嫁的程度要受多种因素所制约,提出11项转嫁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农业土地税、城市不动产税、动产税、资本税、利润税、工资税以及其他各税进行研究分析之后,他认为转嫁机会极少的税收是独占税、纯利税、遗产税、某些财产税与所得税。能够全部转嫁的税收,是货物进口税、物产税、营业执照税及公司总收入税。

转嫁种类

税负转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前转(顺转)

纳税人将其所纳税负向前转移给他人负担。其方法是将税负加在商品价格之上,随商品的销售,最终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其中经过两次以上转嫁的,称为辗转前转嫁。

后转(逆转)

纳税人所纳的税负不能向前转移给消费者,而向后转嫁给销售者。如批发商纳税之后,因商品价格下跌,不能前转,就后转嫁给销售的生产厂商负担,后转也有辗转后转嫁的情况。还有税收资本化,或称资本还原,也属于税负后转的一种形式。它是在商品出售时,买方将今后应纳的税款从所购商品的价值中预先扣除。以后之课税,名义上虽由买方缴纳,实际上是由卖方负担。

消转

纳税人将税负不前转也不后转,而是从商品生产与流通的增加利益中抵消。抵消后仍可保持原有的利润水平。消转含义不清,有人主张改称“转化”,并认为转化与转嫁不同。转嫁是纳税人将税负转移给他人承担,而转化条件下的纳税人即负税人

转嫁的一般条件和因素

西方学者以自由竞争市场供求规律的理论为基础,认为影响税负转嫁主要有以下几种条件和因素。

物价变动

商品课税之后能否转嫁有几种情况:

(1)价格不变,税负无转嫁可能。

(2)价格提高,税负有可能由卖方转嫁给买方。如果提高数额小于课税额,则税负的一部分由卖方负担,一部分由买方负担;如果提高数额大于税额,税负则能全部转嫁给买方,且可获得额外利益。如价格提高导致销售减少,卖方为维持销路可能负担税负的全部,甚或减少部分利润。以上转嫁原则适用于自由竞争市场的商品课税,但独占商品的课税情况有所不同。由于独占商品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决定的竞争价格,而是由卖方单方决定的独占价格,如果独占者将商品价格定在保证最大利润点的最高价格,则课税之后很难再提高价格,使所课之税实现转嫁。

供求弹性

在自由竞争市场,税负能否转嫁以及如何转嫁,受制于商品需求和商品供给的相对弹性。一般说来,商品课税往往向没有弹性的方向转嫁。从需求方面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需求弹性越大,税负将更多地向后转嫁给卖者;反之,商品需求弹性愈小,则愈有利于卖者向前转嫁给买者;如果商品需求完全没有弹性,则税负可以全部向前转嫁给买者。从供给方面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供给弹性愈大,税负将更多的向前转嫁给买者;反之,商品供给弹性愈小,则愈不利于卖者向前转嫁给买者;如果商品供给完全没有弹性,则税负可以全部向后转嫁给卖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相等,课税商品的价格的增加,只能相当于税额的一半,卖者可将税负的一半转嫁给买者,而其余一半由自己负担。

成本变动

商品成本有固定成本、递增成本与递减成本三种形态。对成本固定的商品课税,如果需求无弹性,则卖者可将税负全部转嫁给买者。对成本递增的商品课税,如需求一定,则卖者可将税负的一部分转嫁给买者,而自己负担一部分。对成本递减的商品课税,如需求无弹性,则卖者可将全部税负转嫁给买者,而且还可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

课税范围

一般说,课税范围广的,税负转嫁较易;课税范围狭窄,且课税商品有代用品的,其税负转嫁较难。

课税方法

从价税转嫁较易。从量税,价高商品税负转嫁较易,价低商品税负转嫁较难。

此外,课税对象、税率、税负轻重等对税负转嫁均有影响。

中国关于税负转嫁的研究

理论界对社会主义税负是否转嫁问题基本上分为三种观点:

(1)认为社会主义计划价格商品课征的税收,纳税人不能自行加价或减价,以进行税负的前转和后转,所以,不存在税负转嫁;

(2)认为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随着购买计划价格商品,也就同时承担了其中所包含的税收,所以存在税负转嫁是客观事实;

(3)认为是否存在转嫁,要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说在价格与价值偏离的条件下,可以一定程度地前转或后转。至于对浮动价格和自由议价商品课征的税收,则一般认为有可能实现税负转嫁。但是,它们也要受到浮动价格的上限与下限,国营价格主渠道对自由议价的影响,以及供给与需求弹性等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制约。

参考书目
  1. E.R.A.塞里格曼著,许炳汉译:《租税转嫁与归宿》,商务印书馆,上海,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