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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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外部大国军事存在及其干涉、威胁与侵略,以维护和平的地区。广义也包括无核区。无核区是无核武器区的简称,指不生产、试验或拥有核武器,也不接受、存放、安置或使用任何核武器的地区。无核区是和平区的特殊形态,和平区是无核区的扩展。

和平区

发展中国家为反对大国军事威胁,维护国家的主权与独立、和平与安全,提出建立和平区的要求。在有关国家的推动下,第26届联合国大会于1971年12月通过决议,建立印度洋和平区。决议宣告印度洋在尚待决定的界限内,连同上方空间和下方海床洋底,永远为和平区。决议吁请大国同印度洋沿岸国进行协商,以便停止各大国在印度洋军事力量的扩张,并从该地区撤除一切基地、军事设施、后勤供应设施、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决议还吁请印度洋沿岸国、内陆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和使用印度洋的其他主要海洋国家进行协商,以确保军舰和军用飞机不得利用印度洋对该地区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并达成国际协议以维护印度洋作为一个和平区的地位。1971年11月东南亚国家联盟外长会议签署《东南亚中立化宣言》(又称《吉隆坡宣言》),建立东南亚和平区,决心使东南亚成为一个不受外部强国的任何形式或方式干涉的和平、自由和中立地区。1980年3月中美洲巴拿马6国外长会议通过了建立加勒比和平区的决议,指出中美洲地峡每个国家在两洋的领水、大陆架及其邻接地不是任何大国的势力范围,反对任何强制和外来威胁。

无核区

为在核时代中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反对超级大国的核威胁、核讹诈,摆脱核战争的阴影,一些国家要求建立无核区。1959年12月1日签署的《南极条约》规定南极的非军事化,仅用于和平目的,这是实现无核区的第一个国际条约。中国于1983年5月加入该条约。无核区的概念也适用于外层空间(1967年《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之条约》)、海床洋底(1971年《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以及月球(1979年《关于各国在月球与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由发展中国家提出并经联合国大会讨论通过的无核区有: 非洲无核区(1961)、 拉丁美洲无核区(1963)、中东无核区(1974)、南亚无核区(1974)等。1967年21个拉丁美洲国家签署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是在人口稠密地区建立具有有效监督制度的无核区的第一个裁军条约。随着核武器的不断发展,要求建立欧洲无核区、北欧无核区、中欧无核区、巴尔干无核区、地中海无核区、南非无核区、东南亚无核区、南太平洋无核区和朝鲜半岛无核区的呼声日益高涨。1978年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大通过的最后文件认为,有关地区各国之间自由达成的建立无核区的条约和协定是一项重大的裁军措施;对世界各个地区建立无核区的进程应予鼓励,以求实现建立一个完全没有核武器的世界这一最终目标。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