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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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的对称。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或从其他渠道取得并需偿还的那部分资金。社会主义企业的借入资金主要包括:

(1)从国家银行取得的借款,如流动资金借款、基本建设借款、结算借款等。这些借款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到期必须归还,并需支付利息。

(2)在结算过程中尚未支付和预收的款项,如未交税金、应付货款、应付工资和预收货款等。这些款项只能供企业暂时使用,不是经常性的,其数额也经常变动。

在西方国家,私营企业的借入资金,除银行借款和应付款项外,还包括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